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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工伤,法院支持劳动者获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2025-11-08 19:45
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第三人侵权导致了劳动者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已经拿到了侵权方赔偿的误工费,还能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吗?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支持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

花某是甲公司的实验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根据当月考核结果确定)。

其间,花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侵害,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事故后,甲公司为花某出具《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载明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未上班工作,扣发期间绩效工资总计16255元。基于该证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花某误工费16255元,但公司拒绝就工伤事宜进行赔偿。

花某遂提起仲裁,要求裁决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6255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75元,仲裁委未全额支持绩效工资差额。甲公司认可裁决结果,并已向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75元。花某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了诉讼。

甲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包括职工正常出勤时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而绩效工资属于浮动性质的工资构成项目,其发放通常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贡献挂钩,花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并未实际出勤,未提供劳动,其岗位职责履行、实际贡献难以衡量,故绩效工资不属于应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花某绩效工资,花某不应因同一事由重复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且工伤保险待遇不因受害人获得侵权人赔偿而减轻或者免除。故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误工费的,劳动者亦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绩效工资根据当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但花某工作期间,其月绩效工资数额相对稳定,属于月工资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花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改变。因此,判令甲公司支付花某停工留薪期绩效工资差额16255元。判决作出后,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 甘浩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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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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