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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责任划分等,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新华社
2025-10-30 17:35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引导交通参与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在一起案例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该案裁判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受害人,还可能涉及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


在“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


在“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网约车司机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进行赔偿,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管理,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的优势,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选择。同时,电动自行车因违规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是“谁弱谁有理”吗?


在“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案件审理法官表示,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编辑 毛天宇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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