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激活公职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在无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老有所养。”最高法在10月29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时指出。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法指定居委会为独居老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情显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患有精神疾病,朱某某部分失能,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生活、就医等面临困难,日常生活长期由其住所地的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经鉴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该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部分失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朱某某对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居委会申请作为其监护人,朱某某也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这样既不会改变朱某某已经适应的生活居住环境,也有利于对朱某某的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陪护等,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此外,法院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查询了朱某某的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要求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及健康状况。最终,法院判决: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上述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最高法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对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亟待完善。本案中,法院深入调查老人身体、精神状况和生活状况,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针对老人财产查找困难、使用受限等现实困境,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财产,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督机制,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