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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两项修法与你有关
新京报 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2025-10-23 13:35
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10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有关情况。

 

这两部法律的修法,与基层组织和村居民密切相关,不少新增加的规定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修改。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据王翔介绍,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村(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还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刘爱英、陈东海、林华忠、陈春芳等8位代表领衔提出了10件关于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的议案,110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翟志海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等72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分别提出对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

 

“我们还邀请盛弘、马化彬、曹琛、陈保超、邢卫兵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专题调研和座谈。”王翔介绍,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王翔介绍,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23年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2024年首次召开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等,都是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

  

修改村(居)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委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

 

村(居)委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部法律草案如何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精神,在保证村(居)民民主权利方面也有新的规定。

 

王翔介绍,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创新更加活跃,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增强,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修改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法,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

 

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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