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新京报 编辑 刘佳妮
2025-10-10 11:49

新京报讯 10月1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编辑 刘佳妮

相关推荐
最高优惠8.33% 新能源车险保费小步快调
新京号
税费政策支持中国经济向“绿”发展
新京号
新能源车动力电池“车电一体报废”实施,“正规军”已开始执行
汽车
一周碳要闻:退潮后的化石能源即将流向哪儿?(碳报第187期)
财经
从春节消费看超大规模市场优势
新京号
权威发布|我市召开东营市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新闻发布会
新京号
一周碳要闻:政府工作报告释放的绿色新信号(碳报第185期)
财经
真金白银补贴开启!银行纷纷发布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细则
财经
北京将按直达快享要求兑现服务政策
新京号
拆解AI背后的“国际能耗账单”
新京号

新京报报料邮箱:82708677@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