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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穗证券(中国)获准设立
新京报 编辑 岳彩周
2025-09-30 22:10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瑞穗证券(中国)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亿元,瑞穗证券株式会社持股100%。业务范围为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以下为证监会官网全文:


瑞穗证券株式会社: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瑞穗证券〔2023〕申字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5〕5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穗证券(中国))。瑞穗证券(中国)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上述出资以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现金出资。


二、我会对瑞穗证券(中国)章程草案无异议。瑞穗证券(中国)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瑞穗证券(中国)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瑞穗证券(中国)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瑞穗证券(中国)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瑞穗证券(中国)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瑞穗证券(中国)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六、瑞穗证券(中国)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瑞穗证券(中国)住所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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