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盖了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店到监管主体,从过期食品、伪劣食材到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案件。
在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中学服务合同纠纷案中,2019年6月10日,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中学签订食堂劳务服务外包项目合同,约定某饮食公司确保食堂运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服务期至2024年6月9日。合同还约定,如果出现食物中毒、引发罢餐事件、转包分包、评估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60%等情形,某中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某饮食公司多次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与管理问题。其中,2020年10月,食堂午餐中混入纸巾,法定代表人出具检讨书;2021年3月,被发现违规使用冻肉类制品;2021年5月,师生满意度调查结果仅为57.4%,且饭菜中频现虫子、塑料等异物。某中学就厨房环境卫生、部分员工健康证缺漏、食品安全等问题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但某饮食公司整改不力,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2021年8月,因某饮食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等问题,员工集体辞职,引发管理真空。
某中学家委会据此通过决议发起罢餐,并明确指出某饮食公司管理混乱、食品质量低劣。2021年8月29日,某中学基于某饮食公司前述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合同中止通知书》和《合同解除补充通知书》,解除合同并要求清场。某饮食公司认为学校师生满意度仅一次低于60%,不符合“连续两次低于60%”的解约条件,且家委会决议无法律效力,遂起诉请求确认某中学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某饮食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反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管理严重失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效,以致家委会最终作出决议决定罢餐,要求更换食堂管理团队,足以反映师生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外包服务的强烈不满。某中学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饮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校园食堂外包是当前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方式。外包服务商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严格管理对于保障校园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最高法表示,学校发现外包服务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后,有权要求整改。服务商未及时消除隐患,甚至引发罢餐等事件的,学校有权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