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被称为“数据二十条”。
“数据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确认,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解释。
“数据二十条”提出,“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关联账号服务这一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认为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称,这将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来源者在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促进数据共享共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释放数据价值红利。
“数据二十条”提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要点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