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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支付拖欠工资后仍遭顶格处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2025-08-12 15:0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8月12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在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中,2021年11月,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某装饰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反映,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拖欠金额85200元。2022年1月10日,襄汾县人社局向某装饰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其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结清工资。限定期满后,经襄汾县人社局、某装饰公司和农民工三方协商,某装饰公司于同年1月25日、26日在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所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襄汾县人社局认为,因该公司存在逾期未能结清的情形,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于罚款范围的规定,于同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某装饰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襄汾县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包括上述2万元罚款和逾期不履行加处的罚款。

 

襄汾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装饰公司虽未在襄汾县人社局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在期限届满后几日内,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即已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而襄汾县人社局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在明知企业已付清欠款的情况下仍作出顶格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故对襄汾县人社局提出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最高法表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的劳动保障权益,但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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