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学校园公然捅刺女生十余刀,因杀人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行凶者获刑五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这是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中的一起。自2023年7月最高检首次以刑事抗诉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后,再次聚焦刑事抗诉工作。
法院审判:故意杀人未遂且有坦白情节,判处五年零六个月
案情显示,出生于2001年的朱某某处于无业状态,因感情问题对周某不满,于2023年5月5日携带水果刀翻墙进入校内欲报复周某。当日18时50分许,朱某某尾随周某与同学马某某至行政楼前,从背后挟持周某并用水果刀抵住周某脖颈处,马某某制止并准备夺刀时,朱某某持刀连续捅刺周某颈部、腰部等部位,办公室内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并呼叫学生到场帮忙、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朱某某带走。周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属重伤二级。
2023年8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未遂和坦白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检察院抗诉: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十余刀,量刑畸轻
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同月29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在抗诉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复勘现场,对监控细节逐帧核实,查明被告人在作案时对被害人有连续追刺行为,共捅刺十余刀,均集中于要害部位,且捅刺力度较大;补充询问证人,查明被告人在现场多人劝说下,仍持续捅刺被害人。
此外,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当地故意杀人未遂案件的量刑情况作了汇总分析,为本案量刑提供参考。
检察院提出,被告人朱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周某的感情问题,心怀不满准备实施报复,提前购买刀具,翻墙潜入校园,尾随寻找作案时机。从伤害部位、次数和力度看手段残忍,杀害被害人的犯意坚决。
被害人伤情十分危急,送医时已深度昏迷,若非在场人员制止和及时送医救治,后果不堪设想。被害人案发后性格变化巨大,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被告人在大学校园内当众对在校学生持刀行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教职员工、学生心理恐慌,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亲属、学校师生均强烈要求从严处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具有未遂和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最高检:在公共场所对弱势群体行凶的重大恶性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治
2024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与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沟通听取意见,注重做好被害人的救助帮扶工作。
最高检指出,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对学生、妇女、老幼等弱势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行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对于此类严重暴力犯罪存在未遂、自首、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的,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大学校园,公然对大学生行凶致大学生重伤二级,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对法院不当适用从轻量刑情节、量刑畸轻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被告人由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校对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