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指出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受贿呈现“小权力、大腐败”的特点。
在“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刘某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间,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取张某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600余万元。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刘某为陈某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受陈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
2023年1月31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钱款及在案冻结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用于执行判决;在案手机四部,均予以没收。
最高法指出,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受贿呈现“小权力、大腐败”的特点。一方面,行贿人谋求的不当利益不断迭代更新,并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不局限于金钱物质等传统形式的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受贿人不一定是传统贿赂犯罪中手握决定性权力的重要角色,互联网业务流程审批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贪腐漏洞。刘某的犯罪即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特点,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兴领域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