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帮信罪高位运行,“两高一部”发文调整认定标准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2025-07-28 15:08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二十张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7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调整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构成要件中“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发布会现场。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摄

 

涉“两卡”帮信犯罪已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

 

罪名设立后,最高法会同最高检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等文件,对涉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明知”“情节严重”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介绍,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数量虽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高位。

 

司法实践发现,帮信犯罪呈现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涉案人员普遍低龄。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出现职业开卡人、职业养卡人等不法群体。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

 

与此同时,涉及帮信罪的认定规则由于效力层级不一、条款内容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规则适用不当、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准等现象,亟须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其中,主要在于“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可认定为“明知”

 

对于帮信罪构成要件中的“明知”如何认定,2019年“两高”发布的《帮信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七种情形,包含六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情形。

 

六种具体情形为: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兜底情形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二十张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帮信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2019年“两高”发布的《帮信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七种情形,包含六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情形。

 

六种具体情形: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兜底情形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汪斌解释,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汪斌向记者介绍,根据《意见》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

 

《意见》还提出,办案机关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是否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准确区分帮信罪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行海洋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
相关推荐
帮信犯罪被告人呈现低龄化特点 “两高一部”发布意见
第一看点
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事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