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流量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基本要素。通俗地说,是用以维持或恢复江河湖库生态系统基本结构与功能所需的最小流量。
近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介绍,《办法》首次明晰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并强化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作用,有利于形成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生态流量管理的工作格局。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受到重视,但多方面工作有待完善
自然条件下河湖自身不存在生态流量问题,但人们在河湖内外用水量的增加不断占用自然生态系统依赖的河湖水量,给水生态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生态用水调度及保障等作出制度安排。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要求,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强化生态水量调度与监管。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首次明确了水利部“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的职责。此后,水利部相继印发文件,逐步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快生态流量目标确定。截至目前,已印发171条(个)跨省重点河湖和546条(个)省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完成90个河湖水系343个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先行先试。通过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维持90%以上。
“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在部门职责、泄放调度、监测预警和监督评估等方面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与有关要求。”上述负责人指出。
首次明晰各有关部门职责
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涉及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办法》首次明晰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并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
《办法》规定,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有关工作;各级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保障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有关国有企业落实相关部门确定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保障措施。
此外,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有关工作。
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综合情况确定管控指标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是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的前提。《办法》对河湖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确定和调整作出规定,明确工作程序。
《办法》规定,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合理确定;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应根据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水工程所在河湖水文特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游取用水需求等合理确定。
在管控指标确定方面,《办法》明确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湖泊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水利部。水利部征求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印发实施。其他江河、湖泊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内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征求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组织研究并提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于已建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已批复的相关规划和行政审批文件执行。
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
《办法》对河湖断面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对建立健全生态流量预警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水文站网,组织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围绕水库泄放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等关键位置开展监测。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办法》规定,生态流量泄放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要求传输至流域和省级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对暂不具备传输条件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采取人工等方式定期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当监测断面流量达到生态流量预警启动条件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相关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启动应对措施。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严格落实泄放调度、监测预警、监督评估等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加快推进河湖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规范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生态流量标准体系。
此外,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资委、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系,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