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8日20时20分许,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同德昆明广场B区4栋1#电梯发生一起由于电梯故障导致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00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而导致的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事故电梯基本情况
事故电梯共34站,额定载重量1000kg,额定速度2m/s。使用单位是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制造,制造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2020年3月,维保单位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更换过制动器,最后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2024年10月14日,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该梯进行“自行检测”,检测结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
事故直接原因
电梯在一楼停梯制动器合闸铁芯释放时,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遗留的定位销轴向端卡阻在两个制动器铁芯端面之间,导致制动器双侧铁芯不能释放到预设位置,双侧制动闸瓦不能有效贴合到制动轮毂制动面上,制动力不足以制停驱动主机,最终导致电梯轿厢高速撞击井道顶部。
事故间接原因
1.维保单位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对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未能发现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遗留的金属定位销。在更换制动器过程中存在多处安装不规范、调整不到位,为后期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2.检测单位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事故电梯开展自行检测,对昆明站电梯自行检测质量管控不到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严重失实。
3.使用单位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正式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对维保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职责;未及时解决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的隐患问题。
事故警示
各电梯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严禁电梯“带病运行”;遇电梯故障和困人等突发事件,要及时组织救援,做好被困人员安抚;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加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各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维护保养计划及维保作业指导书,加强维保人员的教育培训;对电梯的制动系统、曳引系统、限速器、安全钳、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重点调整、确认制动器抱闸间隙、制动臂固定销轴转动灵活性、制动鼓与闸瓦磨损和油污情况;定期校验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确保装置安全有效。
各电梯检测机构要严格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确保检验检测逐台、逐项查到位,不得错检、漏检,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细致核验维保单位提供的制动器拆解保养过程视频或照片等见证资料,以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等直接影响电梯本质安全的部件为重点,严控检验检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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