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北京市文物局官网消息,《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日至7月31日18:00。
据悉,为落实党中央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工作在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解决北京市长城保护传承利用中的突出问题,北京市文物局起草《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将长城相关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革命史迹、非遗等)及赋存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纳入法定保护范畴;明确建立信息化监测平台,实施分类修缮工程并禁止遗址长城重建。
适用范围包括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等
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内容。
总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的保护传承利用活动。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条例所称长城相关文化遗产,包括与长城相关的其他文物古迹、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农业遗产等,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长城相关文化遗产名录由市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
征求意见稿对保护和管理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如,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长城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部门同意。
征求意见稿不仅保护长城本体安全,还保护长城保护标志,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长城沿线设置保护标志。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长城保护标志。
建议设立“北京市长城保护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已经成为遗址形态的长城,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进行原址重建。保存较为完整的长城点段,依据保存状况开展结构加固和局部修复等保护工程。
在传承与利用方面,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北京市长城保护日”。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门可在长城保护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律责任方面,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由文物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保护标志复原费用。
禁止在长城本体上从事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等活动,违反者由区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编辑 白爽 校对 薛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