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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印发《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附全文)
网信烟台
2025-06-2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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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明确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规定》提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关于印发《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实施违法行为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减少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度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网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网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网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网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隐匿、毁损、伪造、篡改有关证据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网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低于30%的数额;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的30%至70%的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超过70%的数额。

 

在确定具体处罚数额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执法实践和执法案例,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依法单独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仅适用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两种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当综合考量相关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程度、主次责任,以及是否对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参照对单位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四)当事人本年度内的处罚情况;

 

(五)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

 

(六)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经营情况及其影响力;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配合检查的情况、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网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网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网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网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报请上级网信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九条 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信网

 

来源:网信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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