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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涉毒,提醒“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2025-06-23 14:1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陈某颖利用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苗某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右美沙芬,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明等人拉拢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获刑……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多起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涉毒问题。

 

最高法指出,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特别提醒青少年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要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

 

在“刘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2023年11月左右,刘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商议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牟利。11月27日,经高某彩联系,三人驾车从浙江省云和县来到江西省进贤县,以3.4万元的价格从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买100个“上头电子烟”。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地将上述“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柳某欣、孙某、严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联系贩卖对象,刘某明保管所得毒资。

 

2023年11月28日,张某杰先后在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内和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张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宾馆办理入住,在房间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11月29日上午,刘某明携带“上头电子烟”与朱某豪驾车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刘某明在某宾馆办理入住后,在房间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孙某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孙某单独办理入住另一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中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宾馆将高某彩、刘某明、朱某豪抓获,并从三人处查获“上头电子烟”47个,净重63.0649克,从上述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高某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柳某欣、张某杰、孙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及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 张磊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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