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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芜湖正式发布
大江资讯
2025-06-1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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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与每一位小区业主密切相关。大江资讯记者从市住建局最新获悉,《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调整为: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

 

 

《通知》除了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同时明确了交存环节: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足额交存。未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通知》还设置了过渡期交存标准:

 

(一)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二)2025年7月1日(含)后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三)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安置房,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据悉,《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效率,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通知》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记者:芮娟

 

▍编辑:朱辰婉

来源:大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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