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的突出矛盾一直有待解决,推进用水权交易是目前在探索的市场化路径。
在5月份中办、国办发文提出“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在黄河等重点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用水权交易”后,水利部近日印发《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黄河流域建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近年来,水利部在用水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用水权交易形式渐趋丰富、规模不断扩大,中国水权交易所成立以来,累计成交单数约2.8万单,交易水量超过60.5亿立方米。”在官方解读中,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介绍。
鼓励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
上述负责人表示,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突出的矛盾,推进用水权交易是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2023年,四川和宁夏开展了黄河流域第一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为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提供了重要借鉴,积累了经验。
《意见》明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黄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黄河流域相应调水年度的用水权利边界;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鼓励区域之间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一方面,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省际间、跨省区市县间的交易;另一方面,鼓励黄河流域具备水量调度或调水条件的省区之间,针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内的结余水量,在同一调水年度内开展用水权交易。除应急调度外,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为规范交易行为,守好生态安全底线,《意见》特别强调,下游省区向上游省区转让用水权的,只能分段(河源至河口镇,河口镇至桃花峪,桃花峪至入海口)实施,在黄河流域同一河段内进行,且应在交易前充分论证交易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开展交易。
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即“取用水户”),《意见》提出,从严核定许可水量,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同时,支持取用水户之间开展跨省区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鼓励各地探索回购或收储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节余或闲置的可用水量,在保障区域生活、农业、生态合理用水需求下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
加强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监管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是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重要的基础支撑。如果水资源监测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准确、客观的监测和评估数据,用水权交易制度最终将成为“空中楼阁”。对此,《意见》提出,加快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用水权交易与水资源管理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是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链条的重要环节。《意见》提出,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逐步细化明确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并严格管理。对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的,受让方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内的建设项目的,交易主体存在取用水严重失信行为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要求,《意见》强调,要严格管控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转让用水权,严格管控因交易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水权交易日常监管,重点监管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情形、交易后双方用水行为的合规性等,跟踪评估用水权交易效果,对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交易不规范等问题,应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