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6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服务保障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68岁的老年人参加旅行团,却因行程安排不当致摔伤骨折。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旅游公司承担20%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时年68岁的柴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2019年6月5日上午,柴某随团乘坐该公司安排的大巴车前往黄果树瀑布景区。车上约有50名游客,以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配有2名导游。经过长达3小时的车程抵达景区后,在导游带队进入景区过程中,因游人密集拥挤,柴某不慎摔倒受伤。
经医院诊断,柴某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肩部骨折)、左髌骨骨折(膝盖骨折)。柴某认为,旅游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旅游团费、机票款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旅游公司则辩称,其在出团过程中已多次提醒参团人员注意人身安全,柴某摔伤后也由导游全程陪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时,重点关注了旅行社是否履行了针对老年旅游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一是选择符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景点和游览、娱乐活动,宜在人群密度较低、容易管理的区域安排活动;二是行程安排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不应超过2个小时;三是在出行前应出示《安全告知书》,对旅行的潜在风险及身体健康要求等内容做好安全提醒。
本案中,某公司安排柴某连续乘坐汽车超过2个小时,且选择的景点人群密度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柴某出行时的精神状态及身体负荷;某公司亦未出示《安全告知书》提醒相关风险事项。因此,某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相关安全保障标准,存在一定过错。
但柴某作为成年人,对在景区游览时注意路面情况、小心缓行应具备相应常识,柴某对自身摔倒应负主要责任。故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柴某承担80%的责任,某公司赔偿柴某部分费用。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