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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案例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2025-06-12 10:56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个人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显示,郑某某在其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主要内容为: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


某发展公司知晓上述悬赏广告后向郑某某发函,要求其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郑某某收到函后并未删除,还将该函转发至该社交平台账号,再次发布上述悬赏广告,并强调原有报酬数额增加。某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发布主体应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郑某某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某发展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郑某某的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判决郑某某删除侵权内容,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刊登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000余元。


最高法指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对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有利于实现悬赏人的特定目的。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很可能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相应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会评价。尤其是,民事主体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更容易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


编辑 张牵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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