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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拽女童进巷子,追究寻衅滋事罪不算轻纵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 编辑 何睿
2025-06-03 19:26
以法律上可明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追究,也是法治的要求。

▲38岁的嫌疑人刘某某,酒后拖拽6岁女童进入居民区巷子,被居民制止并报警。图/网络视频截图


强制拖拽未成年人至隐蔽场所,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是不是过轻?是否可以考虑将相关行为纳入“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的未遂范畴,以提高犯罪成本?针对湖南娄底通报的这起案件,网友呈现“热点式关怀”。


据通报,5月2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8岁)酒后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岁)进入居民区巷子,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


6月3日,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发布通报称,经侦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行为恶劣,但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最初受到的处罚,是15天行政拘留。目前“升级”为刑事追究,是办案机关在舆论关注下,对行为危害性做进一步研判的结果。


根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立法列举的该罪行为之一,即拦截、恐吓他人。结合男子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站得住。


但不少网友似乎并不“买账”。原因在于,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如果男子只有这一次行为,最高刑期是5年有期徒刑。在一些人看来,与女童所受到的一生也未必能走出来的严重伤害相比,这样的代价显得过轻。


“为什么不以拐卖儿童罪或者猥亵儿童罪追究?”这是不少人针对此案的疑问。


首先要说的是,寻衅滋事罪只是办案机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认定的一个初步罪名,并非“一成不变”。随着侦查的深入、证据的完善,罪名发生变化是可能的。


其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放纵。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既遂;如果以拐卖儿童罪等罪名追究,由于犯罪被居民及时制止,犯罪未得逞,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未遂。


虽然拐卖儿童罪等罪名的法定刑更高一些,但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这些罪名追究,行为人最终获刑未必更重。可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会放纵犯罪的担心,有些过虑了。


行为人将女童拽进巷子,其后可能实施的伤害,包括拐卖、猥亵、强奸等,因为居民的制止未能进一步发生,是不幸中的万幸。而从认定犯罪的角度,犯罪中断,行为人犯罪目的也因此模糊。


打击犯罪,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行为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缺一不可。在犯罪被阻断、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不明确,因此得不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以法律上可明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追究,是证据的无奈,也是法治的要求。


一旦随着侦查深入、证据完善,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得以明确,变更罪名也将顺理成章。


对于此案,网友呈现“热点式关怀”,是公众希望加大打击力度,给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环境的呼声,有关部门不能不察。但具体建议是否可行,比如是否将此纳入“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未遂范畴,则需要立法机关做相关立法调研后决定。


最后还要提醒的是,不让6岁的孩子脱离监护人视线,也就是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何睿

校对 /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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