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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外包外租需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东教印象
2025-05-3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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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来,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由于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性质不同,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此次曝光1起外包外租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朝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023年6月10日前整改完毕。当日检查结束后,朝阳区应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启动调查处理程序。2023年6月12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之“《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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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之“《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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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近几年在各类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取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本案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缺位,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在执法实践中,通过“一案双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在执法过程中,要向生产经营单位充分阐明租赁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缺位的现象,指导双方明确各自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同时,要督导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要管业务、管经营也要管安全,树立“尽职可以免责、失职必然追责”观念导向,守住安全底线。

 

转自:“北京东城应急”微信公众号

 

来源:东教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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