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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注意,不要擅自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采访视频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2025-05-28 18:59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采访视频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王小某诉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未成年人王小某是重点中学的一名初中生,李某是教育类博主。一天,王小某放学时,误以为李某是学校老师,便在校门口接受了李某询问其学习情况、学校氛围的采访。之后,李某未经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同意,将采访视频发布在个人的社交账号上,该账号挂有商品橱窗,销售奥数、英语等教辅图书。


视频中王小某的脸部没有作遮盖处理,视频标题为《在某市重点中学全靠学生自学?放养式教学?》,配文“你所不了解的某市重点中学学生上课状态……”,该视频点赞、转发、评论量均过万。视频播出后,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导致王小某精神压力较大,学习状态也受到了影响。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教育类博主,在学校门口开展教育话题的街头采访,其明显知晓王小某为该重点中学的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李某未经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的同意,将王小某的采访视频发布于具有商业营销性质的社交账号中,且该视频未对王小某的肖像作模糊、隐匿处理,其侵权故意明显、目的不当。据此,审理法院认定李某侵犯了王小某的肖像权,判令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小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高院指出,自媒体时代,网络准入门槛降低,部分网络用户为吸引眼球、炒作话题,在网络中不当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与社会认知水平相对薄弱,易受到外界评价影响,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优先保护地位。


本案认定商业营销账号主体为增加话题热度,未经同意不当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侵害了未成年人肖像权。通过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也提示未成年人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家长要强化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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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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