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三个专题的典型案例,聚焦“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法指出,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行为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25000斤鲇鱼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之后,徐某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属于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外来物种,入侵成功将对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打击。涉案投放行为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长荡湖水质造成的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产生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由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等。
生效裁判认为,徐某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主观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风险,威胁国家生物安全,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明知徐某购买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开放水域,并根据徐某的要求将革胡子鲇运输至长荡湖投放现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徐某违法投放造成的生态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承担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张牵
校对 柳宝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