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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出事故负全责遭拒赔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2025-05-13 16:01
广大司机务必要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避免出现“省保费赔修车费”的情况。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网约车司机李师傅为省保费,将实际用于营运的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在一起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用途导致风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商业险赔付。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2000元赔偿,剩余3900元修车费由李师傅自行承担。


记者了解到,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师傅负全部责任。受损方起诉,要求李师傅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师傅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保单显示,李师傅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


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师傅擅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情形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情形。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则保险人对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从形式上看,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保险标的车辆的用途;从实质上看,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须具备重要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三个判断标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本案中,李师傅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但由于其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商业险被拒赔,个人需承担剩余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对方支付赔偿款2000元,剩余损失3900元由李师傅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务必要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避免出现“省保费赔修车费”的情况。若个人非营运车辆存在运营网约车情况的,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防止出现商业险拒绝赔付的情形。


编辑 甘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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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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