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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约定提取啦!雄安最新通知
雄安发布
2025-05-0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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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归集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现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约定提取业务是指符合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与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约定,按照一定周期和额度自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

 

在雄安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取情形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包含新建及二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以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历史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房屋总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提取周期

 

在按年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季、半年”的提取周期。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分别签约约定提取,两人提取周期应一致。

 

三、提取额度

 

(一)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约定提取的总金额上限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后的余额。

 

(二)缴存职工每月最高约定提取金额为月缴存额,最低提取金额为100元。

 

四、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需前往新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办理,并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配偶申请办理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二)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票据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房票据(不能提供发票的,根据pos凭条、转账记录等核实缴款行为);

 

(三)一类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光大)。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约定提取业务。

 

(二)连续三次约定提取失败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三)签约约定提取期间,不可再办理任何其他提取业务。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2025年5月6日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政策解读

 

《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已正式发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提取新政

 

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

 

 

什么是“约定提取业务”?

 

约定提取业务是指符合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与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约定,按照一定周期和额度自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

 

 

申请条件

 

在雄安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取情形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包含新建及二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以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历史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房屋总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约定提取周期是多久?

 

在按年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季、半年”的提取周期。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分别签约约定提取,两人提取周期应一致。

 

 

约定提取到账日如何规定?

 

(一)约定提取到账日可选择1日至28日任意一日。约定提取周期为月的,到账日为每月的约定日期;周期为季的,到账日为每年1、4、7、10月的约定日期;周期为半年的,到账日为每年的1、7月的约定日期;周期为年的,到账日为每年1月的约定日期。

 

(二)当期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首次到账日为下个周期的约定日期。

 

例:某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约定提取周期为5月,每月的约定提取日选择20日,那么首次到账日为6月20日。

 

特别提醒:到账日遇周末、节假日等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提取额度怎么算?

 

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约定提取的总金额上限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后的余额。

 

缴存职工每月最高约定提取金额为月缴存额,最低提取金额为100元。

 

约定提取周期为季:约定提取限额=月缴存额×3

 

约定提取周期为半年:约定提取限额=月缴存额×6

 

约定提取周期为年:约定提取限额=月缴存额×12

 

 

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流程

 

01

 

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配偶申请办理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票据原件;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房票据(不能提供发票的,根据pos凭条、转账记录等核实缴款行为);

 

一类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光大)。

 

办理流程

 

02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需携带以上材料前往新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填写《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审核通过后进行办理。

 

分理处和服务大厅地址,可点击最新分理处地址和联系方式查看

 

 

申请约定提取终止,

 

需要如何办理?

 

职工个人申请约定提取终止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申请书》线下办理。

 

 

发生哪些情况,

 

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办理外部转出、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户的;

 

连续3次提取失败的;

 

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注:若周期内约定提取业务发生时,约定提取金额大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视为当期提取失败,当期提取金额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整到百。

 

 

约定提取终止后,

 

还能再次申请吗?

 

约定提取终止后,职工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业务操作流程同首次申请办理。

 

 

变更相关信息时,

 

需要如何办理?

 

若职工在周期内需要变更提取金额、提取周期、银行卡等信息,需携带身份证到新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办理,填写《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申请书》,终止后重新签订。

 

十一

 

约定提取其他注意事项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约定提取业务。

 

签约约定提取期间,不可再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主办: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运营: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来源:雄安公积金

 

[编辑|董征]

来源:雄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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