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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非法采挖永久基本农田黑土五百立方米即可入罪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2025-05-06 16:22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当日施行。《解释》降低了破坏黑土地资源的入罪标准,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介绍,《解释》第一条在以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亩”“十亩”入刑标准基础上,按一般标准的60%设定了针对黑土地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对于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

 

“实践中,犯罪分子在黑土地上盗挖黑土,有的盗采量很大,对黑土地破坏很严重,但仅从面积上看,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门槛,不利于打击此类破坏黑土地犯罪。《解释》借鉴黑土地保护法以黑土体积(立方米)作为行政处罚数量标准的做法,规定了‘五百立方米’和‘一千立方米’的涉案黑土体积入罪标准,进一步织密了黑土地保护的刑事法网。”李相波解释。

 

《解释》明确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目前,个别地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已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利益链条,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盗采等犯罪行为,下游犯罪分子实施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犯罪行为。《解释》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行为的同时,规定对下游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打击。如果上下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进一步实现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对于办案过程中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明确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编辑 张磊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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