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公司失误致劳动者无法领失业保险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2025-05-06 10:16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失业保险金损失6000余元。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梁宇佳)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性补偿,它可以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错误填报社保减员离职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


劳动者曹某已在涉案公司工作多年,在职期间曾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自曹某入职起,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其中包括了失业保险费。


在职期间,曹某按要求超额完成了销售任务,但公司以各种借口迟迟未支付应付的销售提成款项。曹某迫于无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款项、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等。

后曹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因迟迟未找到新工作,迫于生活压力,曹某在去当地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公司在为他办理社保减员时将离职原因选择为“本人自动离职”,导致其无法正常申领再就业前的失业保险金6000余元。曹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曹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失业保险金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系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通过仲裁方式提出离职,曹某的离职确属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曹某自公司离职后办理了失业登记,其本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因公司将曹某的社保减员离职原因错误地选择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导致曹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曹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实质系因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产生的相应损失,其请求合法有据,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失业保险金损失6000余元。

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裁判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张静姝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
zhangjingshu@bjnews.com.cn
相关推荐
落户后服务期内离职,法院判劳动者支付公司高额赔偿金
时事
北京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多举措助推生态环境修复
时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一看点
最高法: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新京号
最高法:“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看点
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被法院判决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时事
刚买新车就被撞到严重损坏,车辆贬值损失赔不赔?
时事
房屋漏水就能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获法院支持
时事
用离职教师视频“伪直播”卖课,法院判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
时事
新闻8点见丨困在砖厂里的智障工人;35款食品数字标签大调查
时事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