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明确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显示,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杨某与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杨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运输公司与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公司审批。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运输公司安排,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杨某对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均不具有自主决定权。此外,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该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综上,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法指出,互联网平台及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劳动管理方式,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对于如何判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等作出认定。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