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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新京报 编辑 辛婧
2025-04-28 19:07

新京报讯 据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实施办法》明确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自愿参加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二、缴存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三、账户转移方便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四、提取自由

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享受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六、权益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的利率为1.5%)。


编辑 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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