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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金属冶炼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东教印象
2025-04-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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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金属冶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金属冶炼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省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7月2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特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中频炉炉下坑地面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

 

案例2: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7月15日,铜官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3: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8月5日,蓝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蓝山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该员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行政执法人员亦未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员工信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贵州某炉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7月1日,独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某炉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台矿热炉生产期间熔融金属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存在多处非生产性积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

 

案例5: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8月27日,‌民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上级单位对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委托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等工作;3.矿热炉操作室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报警,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对于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经查,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转自:“北京东城应急”微信公众号

来源:东教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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