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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名”买房难过户,起诉要回债权转让款获得法院支持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2025-04-23 22:25
王某的好友李某提出,以李某名义购买上述房屋,能够以较低的内部价签约,每平米可以便宜千余元,王某为省钱便以李某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乙璞)近年来,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规避政策或从中获利的买房纠纷频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借名买房的合同纠纷,帮助房产实际出资人要回债权转让款。

2013年,王某承接甲公司建设施工装修项目,施工完毕结算过程中,王某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将80余万元工程款作为购房款,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甲公司为其出具收据和相关收款证明。

在办理过程中,王某的好友李某提出,以李某名义购买上述房屋,能够以较低的内部价签约,每平米可以便宜千余元,王某为省钱便以李某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同时,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甲公司另外欠付其的50余万元应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将此50余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至此,王某向甲公司支付两笔购房款共计130余万元,并以李某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交房后,一直由王某使用至今。


办证后,李某以该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因贷款期间无法过户,故该房屋一直没有过户至王某名下。后因李某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王某为避免房屋被查封拍卖,又另行支付给李某120余万元并签订相应买卖合同手续,以便将该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


因通过李某支付过购房款130余万元,且又向李某个人转账120余万元,王某认为,其作为上述房屋原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李某仅出借名义购买房屋,对房屋无任何实际出资和其他贡献,李某应返还王某第一次支付的两笔购房款130余万元。因构成该130余万元购房款的两笔款项80余万元及50余万元性质不同,关于另一笔80余万元款项在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王某仅在本案中主张返还50余万元债权转让款。


李某辩称,上述关于50余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债权转让已履行完毕,上述房屋系李某所有的房屋,后王某支付购房款也是合法有效的,王某要求李某偿还款项,没有请求权基础,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返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甲公司欠付王某的工程款折抵购房款的形式支付。且王某提交为涉案房屋交纳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的发票及收据等证据,证明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一直未过户。后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向李某支付120余万元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李某主张其系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用于折抵购房款的上述工程款也属于李某,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故综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房屋系由王某实际出资,并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李某并未实际出资,但王某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后,李某又要求王某支付120余万元购房款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李某实质上没有出资而获得收益,有违诚信原则。故王某要求李某返还50余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 甘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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