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班、加班时间发病、等待值班时受伤,这些会被认定为工伤吗?由于行业领域差异,工伤认定案件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不仅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工伤认定职权的依法行使。4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围绕超龄劳动者猝死、参加单位活动受伤、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不同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发布六起典型案例,并对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新就业群体工伤认定时对场所和原因认定争议较大
“部分案件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及人社部门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认定争议较大,特别是伤害并非发生于传统典型工作场合时更容易产生争议。”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出现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情况不断增加。
另外,张宝武提到,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劳动争议,行民交叉情形多发,行政机关往往需要等待劳动仲裁和民事判决认定后再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救济周期较长。
调研发现,劳动者长期忽视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情况对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缺乏认知是该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而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使得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且事后倾向于逃避赔偿,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此,昌平法院对内推行“全院一件案”机制,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前端,促进纠纷一次性化解,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对外加强府院联动,促进劳动争议、行政争议一揽子化解。
加班时突发疾病可认定工伤吗?法院回应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发布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包括,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外卖骑手平台下线后闯红灯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责未认定“新职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因工作原因所致被认定工伤;职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进行责任认定不排除工伤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工伤获支持等六个案例。
同时,昌平法院也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在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可否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昌平法院认为,当职工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职工可以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因工伤可获得补助和赔偿,职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于受到工伤的事实,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法律关系,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而职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事实,也就是受伤职工和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是司法领域的赔偿,待遇与赔偿可以共存。
此外,昌平法院也对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是否视同工伤的问题做了回应。
昌平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事件前提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在48小时内死亡这四个条件。昌平法院进一步解释,劳动者为单位利益把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的休息时间,便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法院提示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需做好视频、照片、网页浏览记录、工作记录、通话记录等方面的证据保存。
新京报记者 田杰雄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