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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严惩“网暴伤企”,为民营企业营造清朗营商环境
新京报
2025-03-08 22:26

连续几年,反网络暴力都成为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今年也不例外。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强化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综合治理体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也表示,拟提交“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的建议。李刚代表则提及,这些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呼唤用法律组合拳严惩“按键伤人”的声音已有很多。现在,将其细化到“网暴伤企”的层面已成为现实迫切需求。


无论是“按键伤人”,还是“网暴伤企”,相关议案建议与提案,都强烈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天下苦网暴久矣。


对个人的网暴,不仅意味着隐私被泄、名誉被毁,有时候还会产生更大的摧毁效果。这几年因网暴而上演的数起自杀悲剧令人痛惜不已。相对于针对自然人的造谣,涉企谣言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直接影响企业声誉,还会产生极大的传导效应,挫伤整个行业及企业家阶层的信心。在当前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扎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持续加大对“网暴伤企”打击力度,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


近年来,民营企业在舆论场上一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善待。不论是“私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还是后来的“农夫山泉风波”以及绵延亘久的爱尔眼科与某大V之间的纠纷,都曾搅动舆论场的“一池春水”,不仅严重波及了所涉企业的声誉,也撕裂了社会对企业所在行业与民营经济的共识,负面效应极大。


客观而言,很多时候,一些网民与企业之间因为这样那样的因素,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与摩擦。本着尊重契约、彼此互信的原则,双方应该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但实际情况却是,一些网友尤其掌握一定话语权的大V,有时会走向网络维权的歧路,利用自己的话语优势以及网络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扭曲事实,带偏节奏,将本来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引向了一发不可收的“网络战火”。


譬如,始于2020年底、某医疗行业大V和爱尔眼科之间的纠纷已长达1500余天,而且已从医疗事故纠纷蔓延到名誉权纠纷相关案件,给企业经营极大干扰。另据公开报道,爱尔眼科方面诉讼该大V及其铁粉涉嫌网络造谣的案件达18起,但企业依然无法阻止网暴,可谓是苦不堪言。如果任由这起无休止的网络审判与造谣蔓延,不仅无助于双方得到各自认为的公正,整个事件也会变得更加“一地鸡毛”,对双方都没有任何好处可言。而有些“舆情引导策略”,不仅可能伤及企业,也极有可能失控,将回旋镖打向自己。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再一次被提出强调。而颇具深意的是,这句话同样出现在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而在去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里,类似措辞也被作为核心条款着重阐释,力求在政策执行层面给予民营企业安心发展以坚实支撑。


国家在不同场合之所以不断重申同样一个道理,源自极其简单的逻辑:民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吸纳就业、扩大税收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而网络空间也是重要的营商环境,网络舆论也会左右民营企业的发展。只有在一个清朗宽松的舆论氛围中,民营企业才能踏踏实实做实业、搞创新;反之,若网络环境中充斥着恶意造谣、肆意抹黑,那必然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灾难。


正是基于涉企网暴的巨大危害性,有关方面也祭出雷霆行动昭示零容忍态度。国家网信办从2016年开启的历次网络清朗行动,多次剑指“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并永久封禁了大量网络水军账号;一批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被打掉,多名违法犯罪分子被刑拘或判刑,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得到有力捍卫。


长远来看,治理涉企谣言,需要合力并进,并持续优化治理网络。不管是民法、行政法还是刑法,对网络暴力都已有明确规制。但是,对于涉企网暴,尤其面对新形势下越来越隐秘、形式越来越多元的“按键伤企”行为,立法与执法是否有进一步的优化空间,需要科学调研与审慎推进。


与此同时,社会要持续营造善待民营企业的氛围,扭转一些人对民营企业的偏见。这些年,几乎所有的涉企谣言与恶意抹黑,都精准指向了民营企业。对此,有关方面还有必要反复强调“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等固有立场,为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张目,进一步廓清舆论氛围,让民营企业敢闯敢干。


监督是每一个网民的权利,企业也不应排斥正常的舆论监督。但是,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建立在事实与法律之上。如果所谓的“舆论监督”以披着恶意抹黑、敲诈勒索的外衣来实现,这样的“舆论监督”就应该坚决杜绝,这样的“带毒流量”就必须依法打击。


撰文/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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