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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案例
临泉发布
2025-03-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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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公民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越级上访、聚集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王某某,在明知其信访诉求无理的情况下,仍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多次以来信、前往国家信访部门登记等方式反映同一无理诉求,对属事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某(女),2020年以来就同一无理诉求到国家信访局恶意投诉10次,严重影响正常信访工作秩序。因陈某某六个月内曾因扰乱单位秩序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宋某某,在责任单位对其诉求多次答复并讲明政策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就同一信访诉求恶意投诉,以访施压,严重影响属事单位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金某某,明知其信访事项属无理访,并且在已经签写息诉罢访承诺书、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然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反映不合理诉求,严重扰乱了属事单位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某(女),在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其诉求属于无理访的情况下,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其医患纠纷问题,多次进京赴省就同一诉求实施缠访,并长期在京滞留,以访施压,严重扰乱属事单位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公民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任何企图通过反复越级走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操纵他人非法信访,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达到个人无理诉求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来源:铁力市政法委

 

编辑:吴静娴

来源:临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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