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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丁建宁:建议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地位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2025-03-06 18:50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丁建宁关注大学生就业实习权益保障问题。


丁建宁指出,对于就业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障,现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层级低、适用范围小、强制力不足,亟须通过修改劳动法,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丁建宁。受访者供图


据媒体报道,职业院校学生被老师带入工厂做流水线工人、大学生实习津贴遭企业恶意拖欠等损害实习生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实习实训违规收费、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后权益保障不力等问题也不时发生。


丁建宁指出,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实习大学生身份模糊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容易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指导案例,认定就业型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由于缺乏劳动领域法律法规的直接保护,就业型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仍然被许多单位忽视。”


“由于大学生就业实习未被纳入劳动监察的执法范围,且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监督高等院校,对实习单位无法监督,因此亟须通过高位阶立法,切实保障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丁建宁认为。


他建议,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列入立法规划,增加条款“依法保障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一般认为在校大学生有学籍,其实习行为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行为。丁建宁指出,16周岁以上的学生属于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其实习过程已具备劳动的所有属性。因此,通过修订劳动法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应是治本之策。


界定就业实习大学生的权利范围。丁建宁指出,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就业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从属劳动”存在盲区。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固定,实习单位提供了报酬,且在实习期间也受实习单位管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


丁建宁建议,应考虑尽快打破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的捆绑,探索就业实习大学生可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扩大劳动基准的适用范围,使就业实习大学生也能享受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劳动基准的保护。


编辑 张牵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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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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