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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可获贴息
新京报 记者 叶红梅 编辑 张牵
2025-02-21 12:52

新京报讯(记者叶红梅)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五部门共同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提出,针对办理首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北京市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该政策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或通过“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www.smeservice.com或“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的首贷业务(相关金融机构仅限于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对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期间,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予以贴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起算。贴息方式是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对于2024年的存量业务,即2024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于2024年实际发放首笔贷款的业务,沿用原有政策。


编辑 张牵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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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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