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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核准追诉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枉不纵 | 新京报社论
新京报 编辑 徐秋颖
2025-02-20 22:40
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赋予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武器,务必用足、用准。

▲当前立法仅对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图/IC photo


“2025年,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据新京报报道,这是在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宫鸣透露的新动态。在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下,最高检的表态备受社会关注。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立法机关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现实所作的立法调整,也是对民众关切的回应。


同时,由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的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又应格外审慎。立法审慎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上,降低刑事年龄只针对个别严重罪行,“开口”很小;二是程序上,必须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4件4人12至14周岁杀人、重伤害追究刑责案”。加上之后宣判的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法院至少已审结5起这类案件。可以肯定,它们无一例外经过了最高检的核准追诉。


但公众也有一种担心,“有没有该追究的未成年人没被追究呢?”这样一种担心,并非出于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而是因为,立法仅对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这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为司法不统一甚至放纵犯罪留下隐患。


在追诉标准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致人死亡,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方面的明确标准,还有“情节恶劣”的模糊要求;故意伤害罪,还要求“特别残忍手段”。


但“情节恶劣”“特别残忍”主观判断成分强,某一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否符合,不同办案机关、不同办案人员或有不同判断。一旦标准不统一,就可能各行其是,导致司法不统一,放纵犯罪或者扩大打击面。


而在核准追诉程序方面,最高检核准追诉,以下级检察机关逐级层报为前提。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进展,就是经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的。


但追诉标准不统一、层报程序不完善,可能导致的最坏结果是,某地发生了应予追诉的案件,但当地认为不应追诉,或者层报中某个环节认为不该追诉,报请核准“戛然而止”,最高检对发生此案将一无所知。


所以,在程序上,必须完善层报程序,明确规定发生了怎样的案件必须层报;某个环节认为不该追诉,可以保留意见,但仍需层报,不能“到此为止”。也许最终结果是最高检不核准追诉,但不能让案件在启动之初或某个中间环节被“掐死”,最终“不为人知”。


必须强调的是,出现上述问题只是一种可能,但仍有必要未雨绸缪。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赋予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武器,必须用足、用准,力戒跑偏。


针对立法相对粗疏可能出现的问题,最高检制定办理相关案件的意见,明确核准追诉标准,完善核准追诉程序,可以精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实现不枉不纵。


未成年人犯罪现实仍严峻,一些人仍抱有“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管不到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对于潜在犯罪分子来说,核准追诉标准的明确,可以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从这个角度,最高检制定相关意见,在实现更好打击的同时,也有助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预防。


当然,打击和保护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明确追诉标准、完善核准追诉程序之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同样巨大。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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