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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账户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检察介入解冻资金24亿余元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2025-02-18 14:35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在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中,因有涉诈资金汇入,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

 

案情显示,2023年5月11日至31日,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在东明某化工企业开设购油账户,以购油款名义汇入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5468.6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059.67万元,再将所购油品出售回款,以达到“洗白”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目的。

 

东明某化工企业在油品交易过程中并不明知资金性质及来源,系正常经营行为。因有涉诈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检察院接东明县公安局商请后,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发破案经过、资金流转、人员责任、犯罪后果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彻底排除东明某化工企业涉案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分析研判,该企业账户存在被超额冻结、整体冻结等不当冻结情形,被冻结人救济权利渠道不畅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先行解除冻结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的建议,公安机关派出1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商解除资金冻结。2023年6月4日至24日,东明某化工企业24亿余元资金先后解冻,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具体事实,依法认定罪名,以潘某某等1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已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编辑 张磊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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