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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公司名义销售建材,法院:隐瞒经营主体构成欺诈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2025-02-17 20:29
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因涉案商品总价18000元,法院判决王某退还5000元订金,并赔偿三倍价款54000元。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消费者订购铁艺楼梯遭遇“偷梁换柱”,商家使用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最终因欺诈行为被判三倍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销售者王某退还消费者刘某预付订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54000元。该案现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刘某在王某经营的建材店铺订购了一套总价18000元的室外铁艺楼梯。双方签订《定/销货单》,单据加盖“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印章,王某收取5000元订金。同年11月,王某送货后未经刘某确认,直接在刘某家地砖上打孔安装。刘某验货发现,实物颜色、材质均与展厅样品及合同严重不符,要求退换遭拒后,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并非其声称的“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或代理商,所售产品也非该公司生产。王某通过冒用公司印章、提供虚假名片等方式,使刘某误认为其具有正规资质,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致其陷入错误判断并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故意隐瞒真实经营主体,导致刘某对产品品牌、质量产生误判,直接影响交易决策。法院认定王某行为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因涉案商品总价18000元,法院判决王某退还5000元订金,并赔偿三倍价款54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院提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日趋加强,销售者更要诚信经营,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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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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