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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在小区内遭“飞来横祸”受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2025-01-25 16:19
涉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被损坏,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监控视频供张某找到实际侵权人,且现有证据亦无法排除案涉钢管系楼体构筑物坠落产生,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车辆被坠落钢管砸坏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业主车在小区停车场被钢管砸坏,业主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车辆维修费6000余元。


张某为某小区业主,其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用。2024年6月,张某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被掉落的钢管砸坏,钢管长度约1.2米,经查看事发地段监控录像,张某发现三个监控均被树木遮挡,无法还原事发经过。


后张某维修车辆产生费用共计6211元,因向物业索赔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等各项费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并非侵权主体,对张某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应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事发时系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正规停车位置,物业公司既已就案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即应当看护并保管好车辆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案涉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被损坏,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监控视频供张某找到实际侵权人,且现有证据亦无法排除案涉钢管系楼体构筑物坠落产生,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等,法院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此次损坏对车辆的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等产生了确切的不利影响,故法院对于张某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6211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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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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