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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2025-01-15 13:24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此,《解释(二)》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解释(二)》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陈宜芳介绍,《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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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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