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市卫健委介绍,为进一步丰富上海市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提出,允许在上海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扩大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市、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鼓励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
编辑 张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