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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首付”购房,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
新京报 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2024-12-30 22:10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2024年12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即山东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零首付”购房的风险提示》。


据山东金融监管局介绍,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看似轻松划算,实则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暗藏诸多风险。


关于“零首付”购房套路,山东金融监管局表示,通常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他方垫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偷梁换柱”。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山东金融监管局表示,从上述模式可以看出,“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对此,山东金融监管局特向消费者作出“‘零首付’购房不可行,请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挪用贷款不可取,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三点提示。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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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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