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最高法发布案例: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继承人应获得必要遗产份额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2024-12-12 11:16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其中一起案例明确,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情显示,范某与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范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

 

2021年11月,范某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化,是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应予尊重。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法指出,这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求最大限度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遗嘱人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相关推荐
最高法发布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第一看点
亲人去世后,微信支付宝余额、游戏账号能继承吗?
新京号
「经济发展」蔡昉:人工智能对就业影响的三个事实
新京号
「经济发展」蔡昉:以制度建设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新京号
「经济发展」蔡昉:以制度建设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新京号
「党建治学」李慎明:继承古代科学的瑰宝 振兴中医药事业
新京号
什么是“共同生活”?法律的释义与辨析|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文化
「乡村振兴」魏后凯等:中国村庄分化的成因与破解路径
新京号
「经济发展」赵忠秀等:数字货币、贸易结算创新与国际货币体系改善
新京号
「经济发展」赵忠秀等:数字货币、贸易结算创新与国际货币体系改善
新京号

新京报报料邮箱:82708677@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