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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起诉摄影作品侵权,江苏法院:罚款5万元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甘浩
2024-12-11 10:32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权利人不进行实质审查。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这一特点,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

新京报讯(记者左琳)继2024年4月发布第一批共10起典型案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假冒著作权人起诉、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诉讼、恶意抢注商标并投诉权利人、非正常批量维权、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等情形。


“案件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等行为,积极有效规制非正常维权,倡导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和价值导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在假冒著作权人起诉受处罚一案中,田某某把他人摄影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进而起诉南京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田某某所提交的证据疑点重重,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作品来源也未作出解释。最终,法院裁定按田某某撤诉处理,同时认定田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权利人不进行实质审查。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这一特点,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


本案中,田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其企图以“著作权人”身份,借助诉讼方式迫使“侵权人”与其达成“和解”,投机攫取非法利益。


对此情形,法院并未简单按撤诉处理了结案件,而是通过全面、严格审查著作权权属证据,依法认定前述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遂对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该司法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弘扬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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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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