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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专题之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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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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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单一诉讼解决方式已难以满足商事活动的多元化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DR, Multi-Door Dispute Resolution)作为灵活、高效、经济、保密性强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成为各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国际上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将就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背景、优势、类型及实践发展进行简要介绍。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背景

 

1.我国政策背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诉讼与非诉讼方式依据各自独特的功能与特性,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既能满足社会多元主体不同需求,又能动态调整运作的程序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2.国际环境背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矛盾纠纷日益国际化、复杂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为衡量一国法治与营商环境的重要“量化”标准。世界正义工程提出“法治指数”评估体系,非诉纠纷解决作为评价法治的重要指标被纳入其中。世界银行也在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设立“纠纷解决”主题,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评估指标。各国纷纷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美国的ADR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等,成为法院诉讼的有效补充。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民事强制调解等机制,以减少诉讼,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新加坡也从立法、机构及系统上给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全方位的支持,新加坡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在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中提供优质的跨国调解服务。

 

3.“一带一路”发展需要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但机遇伴随着挑战,商业空间扩大的同时,国际商事纠纷也纷至沓来。一带一路背景下产生的跨国商事纠纷具有国际性、类型化与专业性的特点,当事人如将争议诉诸法院,会面临法律适用、程序认证、判决执行、语言障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成为众望所归的发展方向。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背景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不仅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市场的司法竞争力,也促进了共商、共建、共享体系的形成。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提出,“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通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1.高效便捷

 

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当事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耗时。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2.成本低廉

 

诉讼程序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起诉费、上诉费、律师费等费用,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例如,调解过程相对简单快捷,调解费用一般远远低于诉讼费和仲裁费。

 

3.保密性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纠纷的过程与结果通常不对外公开,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对于很多关注企业声誉及商业秘密的商事主体尤其重要。4.灵活多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和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可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需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纠纷的个性化解决。

 

5.缓和矛盾诉讼程序往往具有对抗性,容易加剧双方矛盾。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协商和调解,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促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助于消除误解、增进谅解,从而缓和矛盾甚至重归于好。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还有助于维系纠纷双方的商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类型

 

1. 诉讼

 

诉讼,即法院判决,是指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制度。诉讼是最终的纠纷解决手段,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诉讼程序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展开激烈的辩论,对抗性强。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

 

2. 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程序相对独立、公正、高效、保密,一裁终局,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适用于一些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纠纷解决,尤其涉外商事纠纷,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在一百七十多个成员国之间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3. 调解

 

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促进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类型。人民调解主要依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调解;司法调解则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行政调解则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

 

4.专家咨询

 

专家咨询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争议双方更理性和合理地看待问题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在技术性较强的纠纷中,邀请行业专家提供意见,协助当事人理清专业问题,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

 

四、我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实践探索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一些法院通过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成立调解委员会等方式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同时加强与司法、信访、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解决社会矛盾;还积极引入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这些实践探索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借鉴。

 

在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层面,最高院目前已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如最高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把早期中立评估、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解纷方式都有机衔接、有效对接起来。这是一种新的模式,被称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融解决”模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市中院创新式建立“法院+”机制,包括“法院+仲裁院”办案平台衔接机制、“法院+旅游局”巡回法庭合作机制、“法院+工会”多元调解机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设立涉外商事纠纷 “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探索“诉讼、调解、仲裁”在基层法院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五、结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外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国际ADR趋势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迎来更加广阔和光明的发展前景,助力构建更加和平和谐的社会关系。

 

供稿丨北京市贸促会法律部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王秀娟、包扬

来源:北京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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