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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知识一点通丨第六期:新三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监管
新京报 记者 张晓翀 编辑 陈莉
2024-10-30 23:55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张晓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在2024年“世界投资者周”活动期间,北交所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规则、交易监管等多个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参与新三板市场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新三板市场。


新三板股票交易出现哪些情形时,属于异常波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三条规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二)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三)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前款所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四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都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五条规定,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公司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本公司还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挂牌公司应于何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五条规定,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异常波动公告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挂牌公司申请停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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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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