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件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猪肉、三黄鸡、小黄鱼、银鱼等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食材。
案例1:为防腐保鲜,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
2018年至2021年3月,孙某结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用它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刘某军到其摊位从事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
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介绍,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
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用其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的方式识别。
案例2:非法屠宰、销售生猪,肉中检出“瘦肉精”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在其门市销售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
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顾某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道歉,潘某栋、李某卫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据介绍,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
案例3:养殖户未按说明书喂食饲料,三黄鸡兽药残留超标
李某钦在一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每天给三黄鸡喂食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的饲料。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一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
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钦提起公诉。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据介绍,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李某钦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休药期的规定,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兽药残留超标。司法机关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4: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用工业染料染色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查获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对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
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罚金。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促推综合治理,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消费者在购买小黄鱼时可以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的方式辨别是否染色。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